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时间:2023-08-02 阅读:26900次来源:本站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编号:001
违法行为 |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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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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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档次 |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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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m2≤总建筑 面积<<>40000m2 |
40000m2≤总建筑 面积<<>80000m2 |
总建筑面积≥8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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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15000m2≤总建筑面积<<>30000m2 |
30000m2≤总建筑面积<<>60000m2 |
总建筑面积≥6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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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10000m2≤总建筑面积<<>20000m2 |
20000m2≤总建筑面积<<>50000m2 |
总建筑面积≥5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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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2500m2≤总建筑面积<<>5000m2 |
5000m2≤总建筑面积<<>10000m2 |
总建筑面积≥1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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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1000m2≤总建筑面积<<>2000m2 |
2000m2≤总建筑面积<<>5000m2 |
总建筑面积≥5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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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500m2≤总建筑面积<<>2000m2 |
2000m2≤总建筑面积<<>5000m2 |
总建筑面积≥5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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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
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
对照上述第一项项至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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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
建筑分类为单、多层公共建筑 |
建筑分类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建筑分类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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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三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小型的 |
二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中型的 |
一级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规模为大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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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单体建筑面积<15000m<>2 |
15000m2≤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 |
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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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总投资额<5<>亿元 |
5亿元≤总投资额<10<>亿元 |
总投资额≥1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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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40000m2≤单体建筑面积<<>80000m2或50m≤建筑高度<<>100m |
80000m2≤单体建筑面积<<>150000m2或100m≤建筑高度<<>250m |
单体建筑面积≥150000m2或建筑高度≥2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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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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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 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 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 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注:第九项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第十项、第十二项所称“单体建筑面积”是指违法项目中对应类别单体规模最大建筑的单体建筑面积;
第十一项所称“总投资额”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投资数额;
若建设工程同时满足不同裁量档次的情形,按照较重的一档执行。
编号:002
违法行为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
适用范围 |
其他建设工程 | ||
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违法情节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下且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条,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上八条以下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条以上,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八条以上 |
处罚标准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 九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九万元以上 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003
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适用范围 |
其他建设工程 | ||
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违法情节 |
逾期不超三个月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逾期三至六个月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逾期六个月以上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处罚标准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下 罚款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编号:004
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
适用范围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
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违法情节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下且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条,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上八条以下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条以上,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八条以上 |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005
违法行为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
适用范围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
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违法情节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条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条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三条以上 |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 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006
违法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适用范围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
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违法情节 |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下且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上八条以下,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条 |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八条以上,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条以上 |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007
违法行为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适用范围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
裁量档次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违法情节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下,且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条,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上八条以下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条以上,或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八条以上 |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